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、河南省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、公开、公正”的原则,严格程序、择优录取,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、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三条 学校全称:豫北医学院。
第四条 学校地址
平原校区: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长江大道15号;
红旗校区: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688号。
第五条 办学层次:本科。
第六条 办学性质:民办。
第七条 办学类型:普通本科学校。
第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:河南省教育厅。
第九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招生政策,制定招生措施,集体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。
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的有关招生政策,结合人才培养目标、办学条件、生源质量、就业需求等因素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。学校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考试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。
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,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%,预留计划坚持使用“质量优先、集体决策”原则,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。
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,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。
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(自治区、直辖市)考生须符合专业(专业组)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,学校对选考科目的要求,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考试机构及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定向计划,只招收哈密地区且符合定向培养条件的考生。
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各专业考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。
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录取工作规定,并结合当地生源情况,确定最终投档比例。
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,按照“分数优先”原则,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,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录取专业,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,若再出现同分情况,按照语文、数学、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。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,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,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,予以退档。
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,考生入学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,无加试要求。
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、原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及有关补充规定。特别说明:
(一)轻度色觉异常(俗称色弱)、色觉异常Ⅱ度(俗称色盲)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:临床医学、医学影像学、护理学、眼视光学、口腔医学技术、康复治疗学、药学、医学检验技术、医学影像技术、假肢矫形工程、康复工程、生物工程、生物技术、生物医学工程、生物制药、药物制剂、智能医学工程、助产学、医学实验技术、生物医药数据科学、中药学。
(二)不能准确识别出红、黄、绿、蓝、紫任一色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:除上述(色弱、色盲)不能录取专业外,还包括健康服务与管理、养老服务管理、医疗产品管理、公共事业管理、市场营销、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。
第二十条 学校对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考试机构通过的当年度《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》中的加分予以认可。
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,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,供考生查询。
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,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。复查不合格者,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对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、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《指导意见》,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检。如复检结果不符合录取专业规定,可转至《指导意见》允许就读的专业学习;如所有专业均不允许就读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生学费标准如下:
临床医学、医学影像学、医学检验技术、医学影像技术、口腔医学技术、护理学、助产学、眼视光学、康复治疗学、药学、药物制剂、智能医学工程、医学实验技术、生物医药数据科学、中药学专业每生每年17000元;康复工程、生物医学工程、生物技术、生物工程、假肢矫形工程、生物制药、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每生每年16000元;健康服务与管理、公共事业管理、市场营销、英语、医疗产品管理、养老服务管理专业每生每年15000元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生住宿标准如下:
平原校区:四人间2300元/生/年,六人间1800元/生/年;
红旗校区:六人间800元/生/年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,校内奖学金、勤工助学、学费缓交、新生入学“绿色通道”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“奖、贷、助、勤、缓”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,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。其中: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;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;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困难程度,可申请4400元/生/年,3700元/生/年,3000元/生/年三档;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以申请20000元;校内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,可以申请1500元/生/年,1000元/生/年,600元/生/年三档;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,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,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,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;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,可在开学报到时,通过学校开设的“绿色通道”先办理入学手续。入学后,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,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。对于服兵役大学生士兵,根据国家政策要求,给予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学费补偿及减免,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,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,成绩合格,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,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,颁发学士学位证书。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豫北医学院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,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,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招生咨询电话:0373-7375783
电子邮箱:ybyxyzsb@nhmu.edu.cn
学校监督电话:0373-7375672
考生申诉电话:0373-7375672
考生申诉电子邮箱:sqjjjc@nhmu.edu.cn
学校网址:http://www.nhmu.edu.cn
招生网址:http:// zs.nhmu.edu.cn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豫北医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豫北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。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相关省份的政策、规定不一致,以国家和相关省份的政策、规定为准。
